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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 會 章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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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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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習慣領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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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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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業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游伯龍教授創始之習慣領域學說,並推廣應用,以造福個人、社會,並增進社會國家之進步與和諧為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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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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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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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會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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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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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任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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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廣習慣領域之應用。 二、推廣習慣領域之學術研究。 三、出版習慣領域專業之書刊。 四、舉辦習慣領域之研討會及研習會。 五、培育從事習慣領域工作之專業人才。 六、加強與國際習慣領域研究組織之合作與連繫。 七、贊助與習慣領域有關之組織活動。 八、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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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組織及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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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 ,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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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會員入會、出會與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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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會員之入會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六種: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且具有學生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學生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記明代表人,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團體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對于會有相當程度贊助或貢獻者,得理事會議決,敦聘為贊助會員。 五、榮譽會員:凡從事習慣領域或相關工作、或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者,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經理事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後,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 六、永久會員:凡本會個人會員繳足永久會員會費,為永久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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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會員之出會 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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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會員之出會 會員有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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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
會員之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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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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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己繳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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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之一條 |
會員權利 1.每年免費參加會員大會 2.傳送學會活動訊息 3.傳送活動會議紀錄 4.傳送評論文章 5.免費上網看課程影片 6.一對一線上skype 習慣領域教學 (每月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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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本條權利限於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與永久會員,另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榮會員均無上述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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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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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
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職權、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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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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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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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兼任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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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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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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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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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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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
本會設秘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免之,並報主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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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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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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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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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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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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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與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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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但如涉及選舉或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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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 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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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
經費與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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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個人會員應繳納新台幣陸佰元,學生會員應繳納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應繳納新台幣壹萬元,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二、常年費:個人會員應繳納新台幣參佰元,學生會員應繳納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應繳納新台幣伍仟元,一次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以上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和永久會員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受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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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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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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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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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
章程修改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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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章程修改之限制 本章程第一章名稱及第二章宗旨非經習慣領域學說創始人游伯龍教授之同意不得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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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章程修改之時機 章程之修改應依本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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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章程修改之提案 章程修改之提案應由理事會提案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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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章程修改之程序 一、所有修改章程之提案,應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六十日前提交本會秘書處。 二、本會秘書處應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日四十日前,將所有修改章程提案提送本會理監事聯席會審議。 三、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應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日四十日前,將所有修改章程提案加以議或修正,並決定採納與否。 四、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定採納之修改章程提案,應於列入當年會員(會員代表)之議程。 五、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決定否決之修改章程提案,應退回本會秘書處存檔。原提案人如有異議,得提出復,再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同一議案之復議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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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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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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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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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
訂定本章程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台內(81)社字第八一八六二四三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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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修訂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內政部九十七年六月五日台內社字第0970092853號函准予備查。 |

